看到有水泥企业对1条年产30万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利用错峰生产停产时间,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停产不停业、停机不停工,积极组织开展原料储备、设备维护检修、工艺改进提升等工作。
对于这条归在限制类的生产线,已连续投产十余年。是采取对部分生产设备长期服役需更换更新式小打小闹,还是考虑得更长远些,动作更大一些更为划算呢?
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2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归为限制类。这类生产线可以生产(当然前提各项指标都要达标),不可投资新建。所以,这条年产30万吨生产线生产运行没有限制,合法。但是不是企业还得考虑一下这样做合不合理?
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原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除了对利用《目录》明确淘汰的窑生产熟料的企业,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元外。还进一步明确,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加价标准。
事实上也已有不少地方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已有不少省在其下达的“实施更加严格的高耗能产业能耗限额标准专项方案”中,明确对限制类水泥生产线每千瓦时至少加价0.1元。
更有水泥大省,进一步提高了加价标准。对淘汰类自2018年11月1日起,用电加价0.5元/千瓦时,对限制类自2018年11月1日起,用电加价0.15元/千瓦时。
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无非一是扩大实施范围,将淘汰类以外的限制类纳入实施范围;二是提高加价标准。既然对淘汰类加价,“水涨船高”,对限制类也得有“表示”。这不,淘汰的再加1角,限制的相应再加5分。
可以预料,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的政策会在更多地方贯彻。尽管眼前这条年产30万吨水泥熟料生产线所在地在执行基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差别电价时,并没有对限制类有“说法”,但下一步对限制类生产线执行差别电价的几率有多大,也应是企业不得不要面对的挺严峻的问题,毕竟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几率不断增大是必然趋势。
生产线小打小闹也是要花钱的,这样花法,对限制类生产线划不划算,是否得从更长远的角度郑重谋划谋划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