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水泥企业自3月1日起必须执行改造或退出

2019-01-09 11:11:46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指出,推进城市建成区企业退出城区、进入工业园区。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对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金、水泥、制药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限期完成搬迁或者改造。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指出,推进城市建成区企业退出城区、进入工业园区。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对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金、水泥、制药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限期完成搬迁或者改造。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规划先行、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推动新旧动能转换。

  第五条自治区发展现代能源经济,坚持煤、电、油、气、风、光等多种能源综合利用,构建安全、绿色、集约、循环、高效的清洁能源供应体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对开展技术改造、清洁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给予税费减免、资金补助和财政贴息等政策优惠。

  第七条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目标,分解落实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数据库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监测数据、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以及大气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第十一条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完善重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实现预报信息全区共享、联网发布。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各相关城市按预警等级启动应急响应措施,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自治区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和大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推进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推进城市建成区企业退出城区、进入工业园区。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对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金、水泥、制药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限期完成搬迁或者改造。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采用能源和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鼓励排污单位优先采用同行业先进技术,提高生产标准和要求,实现大气污染物超低标准排放。

  第十六条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十七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保存监测数据,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并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

  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

  第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恶臭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已建化工、生物发酵等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列入目录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含有氟化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实施氟化物排放总量、排放浓度限值双控制度。

  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期间停产、限产、限排生产企业清单,企业应当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各工艺环节、具体生产线和责任人。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煤炭和矿石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分时段运输。

  第三章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动煤炭清洁生产和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运输、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四条露天煤矿应当硬化运输道路,采掘作业应当采取雾炮洒水等防尘措施,对坑上、坑下传送皮带应当加设防尘罩,采取封闭措施破碎煤炭。

  第二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能源转化的经济、技术措施,鼓励煤层气、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资源的综合利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矸石和煤田自燃治理,负责无主着火点灭火工作。

  第二十六条运输煤炭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煤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煤炭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煤尘污染。

  第二十七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易产生煤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煤尘污染。

  第二十八条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实现达标排放。燃煤电厂应当实现超低排放。

  第二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管理,对煤炭销售和使用实行网格化管理,实施源头治理、动态监管、分类整治。

  第三十一条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销售网点和散煤运输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劣质煤炭销售网点,查处散煤违规运输和直送行为。

  第四章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加快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机动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在用机动车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所在地执行的排放标准。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过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然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专项规划,加快煤炭、火电、钢铁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提高铁路运输比例。

  第三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柴油货车超标准排放进行综合治理。

  在用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五章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拆除、河道整治等活动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作业时间、作业地点、排放扬尘污染物的种类及其防治措施等,向所在地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

  (二)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

  (三)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四十八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

  (五)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六)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禁止现场露天搅拌;

  (七)施工工地内堆放的粉状物料堆场采取封闭措施,其他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

  第四十条道路与管线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措施;

  (二)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夯实、洒水、覆盖等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四十一条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三)路面破损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

  (四)下水管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在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第四十二条城镇行道树施工和养护作业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行道树栽植时,所挖树穴不能及时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二)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三)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土,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透水材料;

  (四)在大风、霾等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第六章 供热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优先发展以热电联产为主的集中供热,推进使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天然气、地热等清洁能源替代分散燃煤供热。

  第四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将应当淘汰的分散燃煤锅炉供热区域纳入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逐步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四十五条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集中供热设施;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集中供热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四十六条在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区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供热,或者使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和对原有锅炉进行技术升级改造。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城乡结合部、农村牧区清洁取暖工作,将农村牧区炊事、养殖、大棚用能与清洁取暖相结合,充分利用生物质、沼气、太阳能、罐装天然气、电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加大煤改气、煤改电和生物质能源替代等项目建设的财政补贴力度,逐步减少煤炭的使用量,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洁净煤生产配送体系和营销网络,推广和使用优质煤炭、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型炉具,并保障供应。

  第七章 秸秆焚烧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妥善处理农作物秸秆,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第五十一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组织开展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五十三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春耕和秋收阶段组织生态环境、农业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对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进行检查,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监管责任制,将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纳入村规民约,对嘎查村实行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秸秆焚烧违法行为。

  第八章 沙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植树种草,增加绿地和水域面积,预防和治理土地沙化,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快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加大退牧还草力度,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对已经退化、沙化的草原,应当限期治理。

  第五十七条治理沙化土地应当坚持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原则,推进政府政策性支持、企业产业化投资、农牧民市场化参与、技术持续化创新的沙漠治理方式。

  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第五十九条治理沙化土地应当坚持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因地制宜地采取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封沙育林育草、建设防护林、小流域综合治理以及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

  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效治理沙化土地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沙区特色产业,调整沙区产业结构,发展太阳能、风能和沼气等生物质能源,减轻沙区生活对植被资源的依赖。

  第九章 其他污染防治

  第六十一条实施绿色矿山建设。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已建生产矿山应当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对开采过的露天矿山,应当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边坡修复、土壤改良、植物配植等措施,进行生态复绿工作。

  第六十二条加大农业源氨的排放控制力度,逐步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强化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

  第六十三条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确需焚烧处理的,应当采用专用焚烧装置。

  第六十四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六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六十六条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十七条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生态祭祀。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已建化工、生物发酵等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关闭。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氟化物超过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限值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关闭。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拒不执行停产、限产、限排、分时段运输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城镇行道树施工和养护作业未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七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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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混凝土行业运行回顾及2021展望目录:一、经济反弹回升 商混需求低速增长;二、商混供应充裕 产能过剩严重;三、商混价格先抑后扬 弱势运行;四、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收益增加;五、混凝土行业面临四大难点;六、混凝土行业发展迎四大机遇;七、2021年混凝土行业展望

2021-01-29 09:25:52

中国水泥协会执行会长孔祥忠表示,东北三省及内蒙古绝大部分水泥企业都处于亏损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已经不能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进行修复,只有政府出面才可以解决。

2019-07-30 09:08:50

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019-06-23 11:00:14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坚决打好工业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从文件显示来看,新疆政府要求对重点高耗能行业持续开展工业节能监察专项行动,对监察过程中能耗不达标企业实施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照节能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019-06-05 13:40:00

与其他建材产品不同,水泥是半成品,水泥行业的结构调整还需要综合考虑建筑设计单位、商品混凝土与水泥制品、钢材行业发展和需求。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并且这些行业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机构,所以更需要统筹协调,才能给水泥产品结构找到一个合适的调整和定位。

2019-05-13 09:05:25

错峰生产的利弊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笔者在此不做赘述,但是可以知道的是:反对者的发声绝对不是空穴来风!如果明天工信部突然官宣取消错峰生产,那么水泥行业恐怕发生一场地震!空前绝后。

2019-04-29 09:17:58

五年来,河北省累计压减炼钢产能8223万吨、煤炭产能5801万吨、水泥产能7370万吨、平板玻璃7983万重量箱。

2019-04-09 10:07:06

“建议非常好,非常符合实际,这不仅仅是为了泛东北地区水泥行业,更是为了给全国水泥行业再蹚出一条路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前瞻性。”

2019-03-26 09:52:48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印发了《全区工业和信息化2019年工作要点》。2019年,全区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振兴实体经济,持续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努力构建现代化工业体系。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左右,工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提质增效取得新进展。

2019-03-26 09:47:16

在采访中,徐祥贵表示,错峰生产是水泥行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无奈之举,但其对稳定水泥市场和保护环境的重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2019-03-20 09:21:54

“建立去产能基金是东北三省及内蒙古自治区水泥行业去产能的必由之路”——访内蒙古自治区水泥协会会长、内蒙古水泥集团董事长刘鹏飞

2019-03-16 11:48:19

全国人大代表刘丽芬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建议,呼吁在东北三省及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水泥产业结构调整试点

2019-03-13 09:53:34

近些年来,东北地区水泥行业协会和企业确实绞尽脑汁,进行了多向探索和实践,比如率先提出并执行错峰生产、先试先行组建平台公司等。由于泛东北水泥行业整体状况进一步“恶化”,众多专家及协会、企业负责人均向记者表示,可将泛东北地区作为一个整体,实行水泥产业结构调整试点,依法依规化解产能过剩是最有效的措施。

2019-02-25 09:52:00

内蒙古2018年大力化解过剩产能。退出煤炭产能1110万吨,三年累计退出煤炭产能2490万吨,提前两年超额完成国家下达“十三五”目标任务(超780万吨)。打击取缔1户“地条钢”企业,淘汰2户钢铁落后产能企业,压减水泥产量1700万吨。

2019-02-20 10:27:22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指出,推进城市建成区企业退出城区、进入工业园区。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对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金、水泥、制药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限期完成搬迁或者改造。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2019-01-09 11:11:46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发布。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该条例对水泥等污染物排放大户作了严格要求。

2019-01-06 09:56:06

温故而知新。对行业改革发展进行回顾和梳理是非常必要的。40年改革发展千头万绪,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只能择其重点进行评述。

2019-01-02 10:37:37

回眸水泥行业40年,那些发生过的重大事件、那些标志特点、那些诞生的关键词语。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18-12-29 10:26:13

据中国水泥网消息,12月19日作为吉林省水泥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筹备多时的吉林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在长春亚泰龙达酒店隆重举行了创立暨揭牌仪式,此举标志着北方又一水泥联合公司正式诞生。

2018-12-20 09:35:41

归根到底,水泥就是“石头”,但是在即将过去的2018年水泥却在产能严重过剩的背景下,演出了一场令人瞠目结舌的“价格大戏”。

2018-12-09 09:43:33

随着供暖季的来临,新一轮错峰限产启幕。记者获悉,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首个攻坚期,今年秋冬季多地高排放行业错峰生产方案脱离了以往的一刀切模式,规定更为细化具体,以“污染”定企业“开关”。

2018-11-09 10:18:55

为推进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等泛东北地区水泥行业全面深化改革,培育壮大新动能,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泛东北地区水泥行业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研讨会”于10月20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

2018-10-30 17:03:50

除了《规划》中熟料去产能的目标可能会落空,同年工信部发布的发布《关于同意吉林省开展压减水泥过剩产能加快行业脱困转型发展试点的批复》(下称《批复》)熟料去产能的目标或许也无法实现。

2018-08-31 10:34:40

据中国水泥网通讯员消息,近日,北方水泥已经重新加入隆合建材有限公司。

2018-08-16 09:06:20

9日,工信部网站发布《关于畅通举报渠道 强化落后产能和产能违规置换查处的通知》,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畅通举报渠道、强化能违规置换查处,重点做好畅通举报渠道、强化举报核查、依法依规处置、实行联合惩戒等工作。

2018-08-09 23:17:23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2018-08-06 09:07:56

尽管行业内对水泥联合公司成立褒贬不一,但从官方公布的消息来看,无论是相关部门还是参与企业普遍看好这一联合形式。联合公司的数量也日益增多。

2018-08-01 09:17:05

2018年,水泥行业形势十分复杂,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淘汰落后产能缺乏政策支持和有效手段,去产能没有实质性进展,产能过剩矛盾依然存在,新增产能还在继续,《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和有效监管措施。否则,重复置换、长期关停并长期退出市场的僵尸产能置换等,事实上反而增加了有效产能,加剧产能过剩,严重损害近几年来之不易的水泥行业供给侧改革成果,制约水泥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2018-07-26 12:09:13

2018年,水泥行业形势十分复杂,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淘汰落后产能缺乏政策支持和有效手段,去产能没有实质性进展,产能过剩矛盾依然存在,新增产能还在继续,《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和有效监管措施。

2018-07-25 15:39:52

《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在水泥行业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投资新建熟料生产线项目的倾向。据统计,今年1月份以来,部分省新公布13条熟料生产线产能置换新建项目方案,年产能近2000万吨,全年延续项目和置换项目总计熟料产能6500万吨以上,其中涉及产能置换的熟料产能在4100万吨。

2018-07-18 10:49:32

在行业并没有那么悲观的时候,水泥龙头企业还有自我提升的空间。

2018-07-09 09:35:27

随着全国范围内的水泥区域联合公司的诞生,熟料控销时代这一趋势也愈加明显。据了解,目前已成立的联和公司有淄博联和水泥公司、内蒙古水泥集团、吉林市水泥集团和辽宁云鼎水泥公司、唐山市金石联合水泥产业发展平台等等。

2018-06-07 16:47:35

东北区域水泥板块有望迎来一轮整合。5月31日,记者从业内获悉,为加快化解过剩产能,东北三省水泥企业正在积极推进整合。

2018-06-01 09:11:20

近日,唐山市金石联合水泥产业发展平台股东代表圆桌会议召开,这标志着北方地区又一家水泥区域联合公司正式成立。

2018-05-12 22:09:26

从去年淄博联和水泥公司创立开始,包括刚刚成立的哈尔滨隆合建材在内,全国已经陆续成立了四家水泥区域联合公司。行业内对此种形式褒贬不一,联合公司对于水泥行业会是一种有益尝试吗?

2018-04-27 09:07:03

水泥行业“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就是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去产能,实现供需动态平衡,从而达到增强行业创新力和竞争力的目的。

2017-12-18 09:20:48

仅过去4年,江苏已累计淘汰钢铁产能2061万吨,超过世界第13位的墨西哥全国的钢产量;淘汰船舶产能3000万载重吨,约占全国产能的40%;煤炭去产能1000多万吨,去掉了全省产能的40%;平板玻璃去产能1112万重量箱,约占年产量的25%;淘汰水泥产能1873万吨,超过目前全省水泥年产量10%。

2017-12-08 11:33:26

工信部商发改委,对彭寿等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产能过剩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建议进行答复。

2017-09-28 09:34:46

记者在调研中发现,投身环保产业成为水泥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

2017-09-07 08:53:04

2017年8月29日上午,辽宁云鼎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在沈阳召开,公司组建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1号)文件精神

2017-08-30 09:07:23

随着钢铁行业进入“后去产能”时代,水泥行业“去产能”攻坚战将推向深入。根据《2020年水泥行业去产能行动计划》,到2020年,水泥行业前10家大企业集团的全国熟料产能集中度达到70%,水泥产能集中度达到60%。

2017-08-17 08:57:15

有业内人士指出,水泥企业实现盈利,主要是靠错峰生产、停窑限产和行业自律来实现,真正去产能还没有取得突破。

2017-08-12 09:05:38

近日,内蒙古、山西等地陆续推出夏季水泥错峰生产计划,华东、华北等地区也将相继推出新一轮错峰计划,这使得水泥行业停窑限产增效趋势进一步明确。业内专家表示,在需求稳定的基础上,相信下半年水泥行情积极乐观。

2017-07-17 08:34:18

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抓手,河南省去产能行动正在加速。近日,省政府出台《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攻坚方案》,对煤炭、钢铁、火电、水泥、电解铝等行业的过剩产能处理,给出了详细方案和时间表,并计划在今年清理省属半数“僵尸企业”。

2017-07-13 08:49:19

水泥企业错峰生产是由政府支持、大企业牵头、各地方协会组织的行业自律行为。北方15省市区冬季水泥错峰生产的实践证明,这一行业自律行为有效缓解了冬季采暖期燃煤窑炉带来的空气污染程度,转变了绝大多数企业传统落后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企业压减了库存、降低了财务成本,市场有效化解了严重过剩的产能。

2017-03-10 11:15:28

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提出了2017年九方面重点工作,包括去产能在内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重点工作之首。2017年化解过剩产能的过程中,我国将统筹处理好去产能与稳定供应、稳价格之间的关系。在继续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的同时,做好电解铝、水泥等过剩行业的去产能工作。

2017-01-10 09:51:44

近日,“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动员大会”在北京举行。此次会议旨在认真贯彻国办发〔2016〕34号文件关于“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产品”的精神,推进水泥行业和相关企业主动作为,积极化解水泥产能严重过剩问题。

2016-12-29 10:16:37

”山东山水水泥集团(以下简称“山水集团”)新任掌门人、副董事长宓敬田说道,2017年全国水泥市场格局将发生巨大的改变。

2016-12-17 08:34:44

两锦地区是东北的一个缩影,而东北所面临的行业低迷则是国内不少地区正在面临或者不久即将面临的问题。由此看来,加速行业升级,推动供给侧改革不仅仅是当前所需,更是行业稳定发展的关键。

2016-11-28 09:08:17

日前,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信息,截至9月底,钢铁、煤炭两个行业退出产能均已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80%以上,部分地区和中央企业已经提前完成全年任务。按照目前的工作进度,2016年全国煤炭钢铁过剩产能退出任务有望提前完成。而水泥行业去产能工作进展缓慢,步履维艰,任务艰巨。

2016-11-14 08:3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