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印发《石家庄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简称《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要求:到2020年,全市全面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目标,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持续增加优良天数,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不断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到2020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均下降40%;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33%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2015年增加17%以上。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要保持和巩固改善成果,确保每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避免出现不降反升现象,力争退出全国169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十位。
在水泥、运输、建筑领域,行动计划提到: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全市禁止新建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铸造、有色、碳素、钙镁、煤化工、砖瓦、陶瓷等高污染、高耗能项目。
2、推进传统行业兼并重组。在坚定不移去产能的同时,大力推进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优势钢铁、水泥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钢铁、水泥产能集中度。
3、推进重点行业产能压减。围绕削减煤炭消费,重点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火电等行业压减产能,严防封停设备死灰复燃,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18年,压减水泥产能350万吨;2019年,压减水泥产能260万吨;2020年按省淘汰办工作安排做好全市水泥去产能工作。逐步完成焦炉淘汰工作,2018年,压减焦炭产能130万吨;2019年、2020年按省焦调办工作安排做好全市压减焦炭产能工作。
4、化工、建材、铸造、机械加工、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等行业企业逐步进入工业园区。到2020年底,各县(市、区)形成特色鲜明产业定位,区域功能明显提升;新增重大产业项目按主导功能入园,入园率达到100%。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禁止新增化工园区。
5、严控煤炭消费总量。采取综合减煤措施,在压减煤炭消费总量的前提下,重点压减非电用煤,逐年降低非电煤消耗占比,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量较2015年下降15%。
6、积极推进建筑节能。严格落实《河北省绿色建筑促进条例》,全市继续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75%节能标准,公共建筑65%节能标准,实现新开工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加快被动式低能耗建筑示范建设,推进供热系统智能化改造,鼓励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提升城乡房屋建筑能效水平。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至50%。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到2020年,力争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
7、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高限处罚超标车辆用车企业或车主。开展高排放车后处理改造升级工作,具备条件的柴油货车安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催化还原装置(SCR),配备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联网。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对环保排放不达标的重型货运车辆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加大对重型货车超载超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到2020年,公路超限超载率控制在2%以内。
8、严格落实重点用车企业(自有或日用20辆以上重型柴油车的企业)和物流企业的治污责任,督促其建立机动车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使用车辆环保达标情况,鼓励使用新能源车,严禁使用不达标车辆。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车辆排放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实现全年及秋冬季攻坚期间入户检查、路检路查、遥感监测的柴油车占柴油车保有量的50%以上,检查排放检验机构达到100%。
9、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2018年底,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原则上禁止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经达标验收后恢复生产。督导矿山治污设施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到2019年底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对环保不达标的有证露天矿山持续实施停产整治,不达标一律不得生产,合法生产的露天矿山全部实现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规范开采。
10、加快矿山修复绿化。加强尾矿(矸石)资源化利用和综合治理。推进重点区域责任主体灭失矿山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建则建、宜景则景”的原则进行修复绿化。2018年完成12处(面积1468亩)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修复绿化任务;2019年完成61处(面积4172亩)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修复绿化任务;2020年完成79处(面积4206亩)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修复绿化任务。2020年底前,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率达50%以上。
11、加强工业料堆场管理。全面强化工业企业料堆场抑尘措施,对工业企业厂区内贮存的各类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密闭管理,不能密闭的,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20%以上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苫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粉状物料实行封闭式储存和运输;加强厂区内物料运送、倒运、装卸扬尘管理。2018年底前,全市钢铁、焦化、建材(含水泥、玻璃、陶瓷、石灰)、石化、化工、铸造等行业企业料堆场按照河北省《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地方标准存储要求,实现规范管理。2019年底前,全市工业企业料堆场全部实现规范管理;对重点区域的煤场、料场、渣场实现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100%覆盖。
12、全面推进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治理,建立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度。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实施重点行业环保“领跑者”制度。推进工业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推行企业排放绩效管理、企业排放信息强制性披露和环境信用评价制度。2018年底前,完成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陶瓷制品制造工业、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行业、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行业、玻璃品制造行业、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行业、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行业、水处理9个行业国家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国家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13、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工业炉窑。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为重点,对涉及的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以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分类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
14、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钢铁行业相关标准执行;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
15、实施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分表计电。实施工业企业治污设施电路改造工程,实现企业污染物防治设施分表计电,对企业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精准管理。2018年底前,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焦化、玻璃等5个行业电路改造工程;2019年6月底前,完成制药、造纸、印染、制革、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6个行业电路改造工程;到2020年底,各类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实现分表计电。
16、开展钢铁、焦化、建材、火电、有色、铸造、石化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排查工作,分行业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清单和管理台账。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实施生产环节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加强氨逃逸管理。2019年6月1日起,电力、水泥行业加装氨逃逸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17、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科学制定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指导计划,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针对钢铁、焦化、铸造、建材、碳素、医药(农药)制造等行业,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根据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当调整错峰生产时间。
按照《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对依法获得排污证、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且符合现行行业产业政策的企业,按照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分类管理、差异化错峰生产,建立清单,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安全生产措施,防止“一刀切”。对实现超低排放、工艺技术先进、运输结构合理、产品高端的企业,不予错峰生产;对部分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运输结构基本合理、产业中端的企业,错峰20%-30%;对仅达到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产品低端的企业,错峰50%-60%;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停产治理。
18、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应急预案中,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