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当前,我国出现产能严重过剩主要受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有一项因素是,一些地方过于追求发展速度,过分倚重投资拉动,通过廉价供地、税收减免、低价配置资源等方式招商引资,助推了重复投资和产能扩张。
廉价供地、税收减免、低价配置资源是地方常见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生产要素价格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健全,市场机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一些从布局和资源配置上看并不合理的项目,经政策优惠后,资源配置一些劣势项得到了平抚,项目“可行”了。
《指导意见》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八项主要任务的第八项是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长效机制。通过创新政府管理、营造公平环境和完善市场机制三个方面努力达到长效机制初步建立的主要目标。在营造公平环境方面,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切实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坚决清理废除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采取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限制措施。非常明确的是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要坚决清理废除。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明确要求,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不少项目在资源配置上以地方提供优惠幅度高低作为前提条件,而地方政府又竞相水涨船高似的优惠攀比升级,助推了重复投资和产能扩张,公平竞争环境也因此受到了损害。所以,在化解产能过剩中,国务院要求坚决清理废除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采取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我们的注意力不应只集中在清理违规项目。
《指导意见》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八项主要任务的第四项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通过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在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方面,完善和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整合内部资源,优化技术、产品结构,压缩过剩产能。
《指导意见》所要求的完善和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与地方招商引资中政策措施是两回事。曾在一篇报道中看到这样的提法,如果新建一家企业,去开发区买一块土地,由于有扶持政策,价格会很便宜,在手续方面,水、电、气,甚至营业执照都不需要特别费心。如此一来,收购一家企业需要的钱可能比新建一家企业还要多。如果将当年鼓励新建水泥厂时给予的优惠政策,拿来激励企业兼并重组,相信会有很大的吸引力。因此,推动水泥企业的兼并重组,需要获得国家政策的支持。
对于地方在招商引资合规优惠政策理应执行,但如果土地价格很便宜,各方面不需要特别费心的话,这些政策是否有损于公平竞争环境,是否合规恐需认真审视一下。笼统说要将当年鼓励新建水泥厂时给予的优惠政策,即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拿来激励企业兼并重组显然有些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