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报道,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工作继续开展,11月28日,工作组发现涉气环境问题30个。其中涉及汾渭区域两家水泥企业。一家是物料堆场未落实扬尘治理措施,这样类似的问题时有发生,见怪不怪了;另一家是未安装治污设施,可有点令人惊讶了。查一下该家水泥企业是条4500t/d生产线,2009年就已投产。在有关介绍中称,水泥生产采用DCS集中控制系统,微机自动配料和先进的脉冲袋式除尘设备系统。企业管理和产品质量先后通过了ISO9002质量产品双认证。
如果被督查认定为“未安装治污设施”,应该说性质相当严重了。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第二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三同时”对任何企业来说再也耳熟能详不过了。按以前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定,生产线项目需经当地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运行。未安装治污设施就能投入运行,到底是在什么环节出现了问题?
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致使没有要求安装相应污染点治污设施?
是项目建设方没有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安装相应污染点治污设施?
在出现以上两种情形时,环保主管部门在审批或验收中是否没有做到依法履行职责,以至在没有安装相应污染点治污设施下,该生产线运行了近10年。
未安装治污设施的水泥生产线能运行长达10 年之久的问题应该查清,并给社会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