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级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海砂价格波动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发布,规定:基准价超过±10%以上的价差,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各承担50%。基准价按调整项目招标同期材料信息价确定。
《通知》对厦门市级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海砂价格波动问题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级财政投融资吹填造地、岸线整治等以海砂为主要建材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海峡论坛会址吹填造地及配套工程A区、浏五店岸壁整治工程、环岛路(长尾礁-五通段)岸线整治和沙滩修复工程、翔安南部大嶝南缘吹淤造地二期工程等。
二、具体处理措施
(一)已签订施工合同或已招标未签订合同,且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对海砂价格调整有作明确约定的,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执行。
(二)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施工合同未约定砂价调整方式的,海砂价格调整按以下方式进行:
1.2017年4月5日前已施工的海砂部分不予调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海砂价差不予调整。
2.基准价波动幅度在±10%以内的不作调整,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基准价超过±10%以上的价差,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各承担50%。基准价按调整项目招标同期材料信息价确定。
3.砂价调整的方量和价差由施工单位如实报监理单位、业主(代建)单位确认,经责任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审核中心审定,市发改委予以相应调整项目投资概算。增加工程造价最终以市财政审核中心审定为准。
4.施工方不同意价格调整方案的,由项目业主(代建)单位依法解除合同,重新招标。
(三)已招标未签订施工合同且招标文件未约定砂价调整方式的,以及尚未招标的项目,参照厦财建〔2018〕9号文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价格调整方式或采用海砂甲供模式。
三、在项目完成海砂价格调差后,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进一步加强后续监管,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价差调整后,施工单位使用成本低的非法用砂。项目业主(代建)单位进一步加大统筹推进力度,强化项目管理,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大人员与设备投入,优化施工工艺,加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四、本通知自2018年11月2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