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发布。方案涉及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市、芜湖市、黄山市、池州市、六安市、宣城市、安庆市、铜陵市、淮南市、滁州市、阜阳市、亳州市、淮北市、蚌埠市、宿州市等地,共计41个城市,涉及水泥生产线共计190余条。
方案针对水泥等行业提出以下主要任务:
因地制宜推进重污染城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2017年秋冬季PM2.5浓度超过70微克/立方米的城市,应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根据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在资源有保障前提下,可不予限产。各省(市)应制定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各城市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2018年10月底前,省级相关部门将错峰生产方案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
加大“两高”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2018年12月底前,江苏省压减水泥熟料产能210万吨、浙江省压减水泥熟料产能183万吨;
实施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程。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2018年12月底前,上海市完成产业结构调整项目1000项,其中钢铁、化工、有色、铸造、建材、制药等重污染企业60家;江苏省完成化工等行业企业67家;浙江省完成化工、铸造、建材等行业企业124家;安徽省完成有色、铸造、建材等行业企业53家;
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强化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2018年底前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力争实现10天预报能力,省级预报中心基本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
大幅提升铁路水路货运量。2018年12月底前,对水泥等行业等大宗物料运输企业环评报告中铁路专用线、水路、管道等建设要求未落实的,责令其2019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具备水路、铁路货运条件的重点企业,全部禁止公路运输煤炭和矿石;
建立重点行业排放清单。各城市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对水泥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产业规模、生产工艺、治污设施、排放情况,2018年10月底前建立详细的排放清单;
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推进水泥等重点行业深度污染治理,按照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制定整治计划,对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2018年12月底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别完成4家、36家、32家、185家企业的提标改造;水泥等重点行业,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所有物料(废渣)储存、装卸、破碎、输送及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要深度治理。各地应建立无组织排放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排放节点、污染物种类等,2018年10月底前,建立管理台账,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12月底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别完成20家、435家、25家、393家企业的无组织排放改造任务。
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水泥等重点行业,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所有物料(废渣)储存、装卸、破碎、输送及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要深度治理。各地应建立无组织排放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排放节点、污染物种类等,2018年10月底前,建立管理台账,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12月底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别完成20家、435家、25家、393家企业的无组织排放改造任务。
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各城市要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水泥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8年10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自2018年11月1日起,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长三角地区 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