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辉县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成功执结两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的威慑下当场履行还款义务,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栗某某、王某某为某水泥厂运送红石材料,水泥厂负责人张某某在支付部分运费后,剩余运费4854元拒不支付。栗某某、王某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分别将张某某起诉到辉县市法院。由于张某某故意拖延,拒不支付运输费,案件很快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多番从线上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确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随即电话与张某某取得联系,张某某称会马上将运费支付给两名申请人。然而几天过去了,张某某仍未支付。
执行法官随后前往水泥厂上门执行,发现知该水泥厂生产正常,经营状况较好,便向张某某释法明理,告知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将要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
执行法官严厉告知后,张某某认识到了拖延履行不仅要负法律责任,而且有损今后的水泥厂声誉,对自己的生意也会造成不良影响,于是向执行法官承认了错误,当场履行了全部案款48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