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安徽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两家单位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许可意见。
许可意见全文如下:
安徽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应流集团霍山铸造有限公司:
你们上报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材料收悉。根据申请材料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安徽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桂环函[2023]849号),经研究,现提出许可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安徽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将产生的废催化剂(HW50,772-007-50)370吨,转移至广西海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综合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3日。
二、原则同意安徽应流集团霍山铸造有限公司将产生的废胶片(HW16,900-019-16)25吨,转移至广西伟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综合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三、你们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按照批复的转移种类、数量和时限进行转移,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联单制度,在转移危险废物前3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及路线报告接受地生态环境部门。
四、池州市、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分别负责辖区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发现转移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并报告我厅。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