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芜湖市发布芜湖海螺水泥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芜湖海螺水泥未经批准于2017年5月占用繁昌区繁阳镇库山村集体土地1754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1650平方米,林地104平方米,建设破碎机基础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104平方米,目前该破碎机基础及配套设施已建成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对芜湖海螺水泥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54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04平方米;
3.处以17540元罚款(建设用地1650平方米×10元/平方米+林地104平方米×1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