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8月修订),对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注意事项等做了详细说明。
1 抽样方法
1.1生产领域抽样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按GB 12573-2008《水泥取样方法》进行。抽查样品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要求。
袋装水泥从企业的栈台抽取。确定1个出厂编号的水泥,在该编号的水泥中随机从20包以上的袋装水泥中取等量样品,取样数量为24kg,缩分为二等分。
散装水泥从散装库卸料或输送水泥运输机具上,在规定的出厂编号吨位范围内,间隔抽取20次以上样品,取样数量为24kg,缩分为二等分。
缩分后的两等份样品中,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备用样品。
每一出厂编号袋装水泥产品抽取包装袋一个,散装水泥抽取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包装袋和卡片不缺角,标志的内容需清晰。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1.2流通领域抽样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具体抽样数量如下: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2。
2.1通用硅酸盐水泥检验项目
2.2砌筑水泥检验项目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31893-2015《水泥中水溶性铬(Ⅵ)的限量及测定方法》
GB/T 3183-2017《砌筑水泥》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 注意事项
4.1 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必须认真检查样品的封样单是否完整以及样品是否完好。
4.2 方法标准中有基准法和代用法时,当检验结果为临界值时以基准法结果为准。
4.3 当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氧化镁含量超过5%时,应进行压蒸安定性检验,压蒸安定性检验合格后,则水泥中氧化镁允许放宽至6%。
4.4 当A型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中氧化镁含量超过6%时,需进行压蒸安定性试验并合格。
4.5 当样品在寄送过程中保存不当受潮时,应考虑重新抽取样品。
4.6 应在取样之日起10天内完成水泥安定性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