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管理总局通报了2023年36种产品质量抽查情况。其中,水泥在安徽、河北、河南等16个省份702家生产单位抽查702批次产品,发现16批次产品不合格。6批次产品安全项目水溶性铬(VI)不合格,10批次产品氯离子项目不合格。
在被通报的不合格产品名单中,不乏有华润水泥(罗定)、抚顺大伙房水泥等知名水泥企业的身影。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此外,本次通报的不合格产品名单中,有8家水泥企业报经复检仍不合格。《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明确: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抽查中,山西昌盛水泥有限公司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明确罚则为: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水泥产品质量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不能有半点马虎。水泥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提升需政府部门、行业、生产、流通领域各主体共同努力。水泥生产者、销售者必须要强化质量意识,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切实保障水泥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