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应急管理局发布《肇庆高要肇庆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4·3”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3年4月3日23时50分许,肇庆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碎石料堆埋导致的一般窒息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8697万元。经调查认定,肇庆市高要区“4·3”一般窒息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爬上碎石料堆顶巡检下料口时,不小心滑落掉进料斗内长时间无法自行爬起且未被其他人发现,在铲车推碎石料进料斗时被碎石料压埋造成窒息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报告中确认了事故责任人员及单位并列明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共 1 人)
李**,男,群众,肇庆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认识到下料口周围松散碎石料堆存在滑落的危险因素,在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爬上松散碎石料堆顶查看料斗下料情况,导致滑下料斗被碎石料压埋窒息死亡,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共 1 家)
肇庆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未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肇庆市高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共 2 人)
屈**,男,中共党员,肇庆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夜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铲车上料或料斗进料作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下料口地坑周围未设置防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未消除铲车作业对巡检作业的影响,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督促落实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和处理下料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措施缺失问题以及作业现场堆料过高存在滑下料斗地坑风险的问题,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肇庆市高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14]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林*,男,群众,肇庆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辨识料斗内钢筋栅栏深入地下约 1.3 米和料斗周围松散碎石料堆约高达 2 米的下料方式存在作业环境的危险性;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碎石料配送工序中巡检作业人员爬上碎石料堆对下料口进行巡检的不安全行为及铲车司机未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肇庆市高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共 2 人)
朱**,男,群众,肇庆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储运部班组长。对班组作业人员作业情况缺乏统一协调和管理,安全检查不到位,未组织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未及时制止并纠正巡检作业人员爬上料堆顶巡检的不安全行为,未督促铲车司机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认作业环境安全,建议由肇庆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唐**,男,群众,肇庆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铲车司机。未持有准驾范围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铲车,驾驶铲车到下料口推料时,未对作业场所不利于安全作业的因素进行确认,未停车观察是否有人在作业场所开始推碎石料下料,未能发现碎石料下料口存在的安全隐患,建议由肇庆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给予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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