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

2022-10-14 10:21:30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近日联合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14个部门及单位印发了《关于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职责分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近日联合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14个部门及单位印发了《关于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职责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有效解决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联动不足、程序规则有待规范等问题,携手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通知》明确,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和林草6个部门和单位为主责单位。按照具体分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启动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工业企业因违法排污造成的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启动盗采、越界开采矿产造成的严重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在典型地质剖面、化石等具有科研价值的地质遗迹内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启动违法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水利部门负责启动在河道、湖库非法采砂造成的严重生态破坏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启动违法破坏耕地事件以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水域因违法捕捞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林草部门负责启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内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林木及其他违法破坏林木、林地、草地等生态破坏事件,以及盗猎(采)濒危陆生野生动植物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时,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科技、公安、司法、财政、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为配合单位,将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关辅助性工作。

《通知》强调,要按照有案必查、有损必修,修复有效、赔偿到位的原则,明确线索筛查、案件办理、加强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6个主责单位定期组织对分管领域案件线索筛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按程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包括违法事实调查、损害程度评估鉴定、赔偿事宜磋商和协议签订、提起赔偿诉讼,以及对修复工程评估验收等工作。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职责分工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部等14个部委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深入推进和规范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实际,对各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有案必查、有损必修,修复有效、赔偿到位原则,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积极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持续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力度,筑牢我国西北重要生态屏障,让空气更清新、水体更清洁、土壤更清净,为建设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美丽新宁夏提供良好生态环境。  

二、职责分工  

(一)主责单位职责。  

自治区和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有关部门应围绕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按照《规定》的要求,追究赔偿义务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分工如下: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启动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工业企业因违法排污造成的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启动辖区内盗采、越界开采矿产造成的严重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在典型地质剖面、化石等具有科研价值的地质遗迹内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启动违法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4.水利部门负责启动辖区内在河道、湖库非法采砂造成的严重生态破坏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5.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启动辖区内违法破坏耕地事件以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水域因违法捕捞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6.林草部门负责启动辖区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内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林木及其他违法破坏林木、林地、草地等生态破坏事件,以及盗猎(采)濒危陆生野生动植物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二)配合单位职责。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相应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有效开展。具体分工如下:  

1.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指导区内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开展有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究工作。  

2.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指导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刑事案件,支持有关部门办理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查等工作。  

3.自治区司法厅负责指导有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鼓励和引导区内优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申请准入登记。  

4.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  

5.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生态环境厅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研究、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  

6.自治区市场监管厅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计量工作,支持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我区特点的地方生态环境损害标准。  

7.自治区高级法院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指导行政机关申请的经磋商与赔偿义务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  

8.自治区检察院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检察工作,做好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机关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之间的衔接;支持行政机关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查;支持行政机关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或诉讼。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的市级党委和政府(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总责,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压实工作责任,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稳妥有序进行。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党办〔2018〕107号)和《规定》情况,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认真开展筛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要积极组织本系统按照《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定期组织对分管领域案件线索筛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按程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属于本级部门办理案件,及时移送并督促设区的市级相应部门办理。  

(三)依法办理案件。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对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理程序的案件,包括违法事实调查、损害程度评估鉴定、赔偿事宜磋商和协议签订、提起赔偿诉讼,以及对修复工程评估验收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规范办理。  

(四)强化监督考核。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是生态环境领域改革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生态环境保护体系的应有要义,已纳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自治区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监督考核机制,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草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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