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6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和1个第三方检测机构伪造比对监测数据查处典型案例。案例5为福建某水泥公司在烟温探测仪上加装电阻器件,致使自动监测烟气流量、排放量减少案。
经调查证实,2021年11月18日该公司中控室主任曾某发现窑尾烟气烟温出现异常后,擅自指使电工李某在烟温探测仪后端传输线路接线板上加装电阻器件,致使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失真,烟气流量变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量减少,2021年12月6日曾某指使李某拆除该电阻器件。
2015年12月原环保部印发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明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中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指出,禁止通过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在法律责任上第一百条指出,有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尤记得前些年,也有水泥企业因利用可调控电阻器篡改在线监测数据被罚的案例,作案手法一样。该案例被有关部门公开通报。当时判定结果是:企业缴纳20万元行政罚款及260万排污费,企业相关环保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篡改监测数据到底有多严重后果呢?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规定的行为有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释》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7年1月,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原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在对《办法》解读时称,制定《办法》是贯彻执行新“两高”司法解释的迫切需要。
涉事企业中控负责人擅自指使电工在烟温探测仪后端传输线路接线板上加装电阻器件,致使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按《解释》该负责人涉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项罪名。这就是篡改监测数据的严重后果!
上一次水泥企业发生加装可调控电阻器,随意篡改监测数据事件是在《解释》之前,涉事人只受到行政处罚。在《解释》出台后,就可追究刑事责任。这次又有水泥公司在烟温探测仪上加装电阻器件,致使自动监测烟气流量、排放量减少案件发生,给整个行业提供了反面教材,全行业要从中汲取教训,法律红线绝不能触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