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非法采矿、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李某智等14人犯非法采矿罪,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相应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某浩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间,李某智、吴某贤与同案人等多人(均另作处理)合伙以某竹砂场的名义从梅州市某有限公司购进合法河砂进行销售获利,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合法河砂来源证明作为掩护,组织人员在韩江潮州市潮安区赤凤镇流域盗采河砂并从中销售获利。李某智、吴某贤作为主犯,合伙参与盗采河砂共计37406.69立方米,其余被告人作为从犯,也参与了相关的河砂盗采。被告人王某浩明知某竹砂场存在非法盗采韩江河砂并对外销售的违法行为,为非法获利,仍于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间,多次从该砂场购进河砂共计26434.32立方米,其中属于李某智等非法盗采的河砂共计3896.32立方米。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均不服,上诉至潮州中院。
潮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智、吴某贤等13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管理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合伙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胜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合伙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浩明知某竹砂场的经营人员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仍为非法获利而收购盗采河砂,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潮州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