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水泥企业在复工复产中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到位!

2022-04-26 14:15:39

水泥企业是各地大气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在复工复产中各项环保工作必须先行到位,更不能以“特殊”时期而将就,或者自己就“高抬贵手”放松要求。

近有一则关于吉林省某水泥企业复工复产的视频新闻,视频中有多处片段暴露出该企业物料露天堆放,物料堆场未落实扬尘治理措施;该企业厂内部分裸土上覆盖了苫布,还有大片区域未完全覆盖。反映出企业在复工复产中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有欠缺,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意识需加强。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是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依据《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此外,具体到各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开展工业堆场扬尘专项治理也是主要防治措施之一。要求各类煤堆、灰场、渣场和其他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要按规范建设“三防”措施,建设防风抑尘墙、防风抑尘网,并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在法律责任方面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钢铁、建材、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近年来,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而被采取行政处罚的案例并不少见。就在今年1月,山西吕梁一水泥企业因熟料库下料口和原辅料输送廊道未密闭,有粉尘无组织排放被当地生态环保局处15.6万元罚款。2021年4月,甘肃省张掖市一家水泥厂因原料堆场堆存的煤矸石、熟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被处以罚款6.1万元。

原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曾指出,企业无组织排放也是污染排放的重要部分,这个问题不解决,只是固定源达标排放,并不是企业的真实排放水平。从水泥企业被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中,原辅材料露天堆放、原材料输送带敞开输送、露天堆放的石子没有苫盖,产生扬尘等经常“上榜”。水泥企业往往也是把主要精力盯在了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值是否在限值之内。因为,这是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随时处在主管部门的监控之下。对于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往往是要检查人员到现场检查中才被发现,而这是随机的,或是提前会接到检查通知,所以往往盯得不紧,不太当回事。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第十五节水泥部分明确,其物料的储存是主要污染物PM产排污环节之一。即使对绩效等级较低的C级在无组织排放上也要求做到:

煤、粉状物料全部密封或封闭储存;

物料采用封闭式皮带、斗提、斜槽运输,各种物料破碎、转载、下料口设置集尘罩并配置袋式除尘器,库顶等泄压口配备袋式除尘器;

其他块石、粘湿物料等辅材设置不低于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档,并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水泥包装车间全封闭,水泥散装采用密闭罐车。

水泥企业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部署下,积极复工复产。水泥企业是各地大气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在复工复产中各项环保工作必须先行到位,更不能以“特殊”时期而将就,或者自己就“高抬贵手”放松要求。当地有关部门也要尽到监管责任,切实协助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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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是各地大气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在复工复产中各项环保工作必须先行到位,更不能以“特殊”时期而将就,或者自己就“高抬贵手”放松要求。

2022-04-26 14:15:39

Recently, the overall domestic demand has declined steadily, coupled with the weakening of local cost support, and the price of concrete has been stable and small. From November 14 to November 20, the national concrete price index closed at 112.35 points, down 0.13% annually and 10.08% year-on-ye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