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屡罚屡犯”!安徽某水泥企业多次环境违法 震慑不了?

2022-04-22 15:00:36

企业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一犯再犯,说明了当地仍然存在违法排污、难以监管等突出环境问题。企业、环境监管执法两个方面都需要反思。

4月13日,安徽省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立案调查,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安徽某水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公告称,2022年3月18日和3月22日,该局分别对该水泥企业进行了调查,该公司实施了包括超出排污许可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多起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第二十条指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指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因违反上述条例,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超出排污许可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24万元;2.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处罚款40万元;3.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处罚款2.9万元。综上,对该公司合计处罚款66.9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4月7日,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该水泥企业进行调查时同样发现该公司实施了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以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该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内容对该企业作出10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在2015年,该公司就因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设置上限、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等,导致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被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5万元。

8年来3次因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以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受过3次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处罚金额累计已达170余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企业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一犯再犯,说明了当地仍然存在违法排污、难以监管等突出环境问题。企业、环境监管执法两个方面都需要反思。

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意见》第一项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负第一责任。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杜绝超标排污、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接受执法检查等方面履行领导职责。企业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对以上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很显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追究没有到位。否则怎么能想象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一犯再犯呢!

去年11月,生态环境部下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指导意见》。依法行政持续强化依法治污主要措施之一是持续强化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形成持续高压震慑。也很显然,正由于执法部门在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方面也有不到位地方,致使没能形成持续高压震慑。虽然对涉事企业累计行政处罚了100多万元,但仍没能震慑到企业就此“收敛”。

2015年出台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五十九条指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条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此外,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以上涉事企业单位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区别于之前环保法,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停产关闭等新的环境管理职权和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手段,并特别规定对相应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启动刑事司法程序,环保部门的执法地位得到了显著提升。有关环保部门要定期加强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严惩不贷。必要时候,采取强硬的打击手段,依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严惩突出环境违法行为。

应该说,现在环保部门执法手段相当多,但企业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仍敢一犯再犯,说明当地执法部门在敢于动真碰硬,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也需改进,提升执法水平。

涉事企业应立即整改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积极主动配合环保主管部门实施复查。要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落实到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建设项目需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定,履行环评手续,经批准后实施。环评确定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期望在企业努力整改和执法部门努力提高执法水平的双重努力之下,当地生态文明建设将更上一层楼,实现良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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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一犯再犯,说明了当地仍然存在违法排污、难以监管等突出环境问题。企业、环境监管执法两个方面都需要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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