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部一省某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了县科技和工信局关于拟实施搬迁合并建设一条日产7000吨新型干法熟料水泥生产线协同处置工业固废项目有关情况。情况表明,县内两条生产线迁入建材产业园,产能合并建一条规模更大的生产线,同时协同处置工业固废。
按《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1年版)》规定,确因当地发展规划调整,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迁建的(水泥项目严格限制在同一地市州范围内),企业搬迁又未享受退出产能的资金奖补(因员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除外)和政策支持的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应公示、公告项目迁建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应由哪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公示、公告项目迁建情况呢?文件没有明确。对照《办法》其他相关条款规定,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建设企业制定,报项目建设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公示、公告。项目建设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产能指标真实有效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可以理解为,“项目迁建情况”应由项目建设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项目迁建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告。
作为县级工信主管部门是项目建设首先受理行政许可的机构。国家正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同时国务院办公厅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县主管部门公示项目建设有关情况,给了5天公示期。如公示期内无异议,是否进入公告,或该公告是否可作为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或作为上报市工信部门的依据?从公示中得不出清晰概念。或者说,此次发布职责是什么?从公示中得不出清晰概念。不管怎么说,县级主管部门在项目进行中,及时公示有关情况的做法值得称赞。
再从公示内容看,备案或核准文件设计产能、实际产能、核定产能三项内容中有关产能应严格按《办法》规定确定。(项目产能)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大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备案或核准产能确定。项目实际产能按照水泥熟料产能换算表推算确定。
项目相对应窑外径推算的实际产能应为,Φ4.3米/3000 t/d;Φ4.6米/4000 t/d。但公示中相对应实际产能与设计产能都为,Φ4.3米/3200 t/d;Φ4.6米/4500 t/d,而确定的核定产能又取用了按合理推算确定的产能。且公示中实际产能也不符合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2020年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所列实际产能。因此,在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事项中也明显存在瑕疵。
看来对“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的建水泥项目”应如何公示、公告,主管部门有必要作出进一步规范或操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