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过剩产能,重庆在行动。11月30日,记者从重庆市经信委获悉,日前该委制订并拟出台《重庆市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操作办法》(下称《办法》),将对市内涉及炼铁、炼钢、电解铝、铝锭、水泥熟料及平板玻璃等建设项目进行产能置换。
《办法》提出,涉及钢铁、电解铝、水泥等产业的增加产能项目,项目建设地所在区县政府须组织相关部门和咨询机构,对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前期进行论证,并报重庆市政府决策,项目应符合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环境保护、产业政策、相关规划等要求。待重庆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才能开展产能置换相关工作。
届时,产能出让方企业须负责拆除退出产能的相关线生产设备,包括炼铁生产环节的烧结机、焦炉、高炉、变压器,炼钢环节的转炉、电炉、操作台、变压器,电解铝生产环节的电解槽、变压器、整流器,水泥熟料生产环节的水泥回转窑、篦冷机、变压器,以及平板玻璃生产环节的平板玻璃熔窑、变压器。设备拆除后,产能出让方企业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县经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由后者报送重庆市经信委,并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产能退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通过产能指标交易实施产能置换的电解铝产能退出企业,还需按工信部电解铝企业产能置换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办法》提出,企业在产能置换项目或迁建项目投产前,须取得重庆市经信委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确认或第三方评估。其中,企业在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前进行备案、开工的,“批小建大”的,退出产能存在重复使用的,更换使用已经属于淘汰类、限制类工艺装备的相关行为,将是严查严禁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