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东一水泥企业被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全文列举了该厂主要存在的四个问题,其中第四点超产25%的问题引起笔者的注意。结合近期各地轰轰烈烈开展的能源双控和实现 “3060双碳目标”,笔者判断行业内普遍存在的超产问题或将成为历史。
通报表示该企业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不力。生产设备批小建大,长期超产能运行。企业环评批复产能为年产124万吨熟料,实际建设产能扩大为年产155万吨。调阅生产报表发现,企业2018年至2020年生产熟料均超环评批复产能。由此看出,该企业年超产率为25%。
按照目前国内水泥行业生产工艺水平来看超产率25%并不少见,甚至可以说只是“正常发挥”。根据浙江省今年3月公布的该省2020年度水泥熟料生产清单,截至2020年底,浙江共有48条水泥熟料生产线,其中多达30条生产线如按窑径推算实际产能超过批复(核准)设计产能,多达16条生产线其差额在25%。另外河南不少企业透露部分水泥厂设计产能为5000t/d的生产线实际运行产能甚至远超25%。
可见上述超产情况放在全国来看并不是个案,此次之所以被点名除了通报前文所提到的三个方面的问题叠加,与最近各地紧抓的能耗双控有关。同时,该企业超产被点名,也为国内其他水泥企业提了一个醒,过去被誉为生产能力超群的象征,引以为荣的超产有可能将成为典型被通报。
近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广东发现,云浮市某水泥企业2016~2020年间,每年实际能耗超出批复能耗在21.4~31.2%。这也可从另一个侧面有力地印证了当前水泥企业超产常态化。
倘若目前各地的限电情况延续的话,水泥企业始终处于高位的超产率极有可能成为主管部门关注重点,过度超产甚至可能导致受到供电部门更严的强制限电惩罚。
从今年3月1日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条例》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信息。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在法律责任上,《条例》明确,排污单位有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这也将成为水泥企业超产的又一紧箍咒。
当然,对于水泥行业来说未来限制超产的最大因素还来自于正在全面推进的“3060碳目标”。
据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表示,“十四五”期间将进一步加快碳市场的建设,把水泥等行业加快纳入碳排放交易市场。作为推动碳资源配置优化的有效方式,水泥行业的碳排放交易将在全国推行。
水泥产业的碳排放主要来源于水泥熟料的生产过程,资料显示,每生产1t水泥熟料就会排放约1tC02。如此来看,若碳配额按照水泥企业的设计产能分配,那么企业如有超产行为,则其碳配额量远不够使用。碳配额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或将制约水泥企业的超产现象。
除了此次点名超产,山东近日出台的《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也提到了对于超产的关注。通知表示,将加强重点企业全天候监管,严防违规新增产能、超产超量、虚报瞒报行为发生。
由此可见,在能耗双控、排污许可证改革的落地和双碳目标的推进,过去水泥行业频发的超产现象或许在不久的将来成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