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2021年3月31日前能否按时更新2020年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

2021-02-24 13:30:53

如果说在3月31日前没有更新并公告本地区截止上年底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的话,之前一版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应该认定为(自动)失效,不能再作为审核产能置换方案的依据,该地区产能置换工作应予暂时停止或限制。

2018年8月,工信部办公厅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严肃产能置换严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原〔2018〕57号)。《通知》要求,各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要按年度更新并公告本地区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据此严肃认真审核产能置换方案。这一要求明确了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是审核产能置换方案的依据,或者说,没有在(有效)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内的生产线的产能不能进行置换。

2020年初,工信部原材料司发布的《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操作问答》,即对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行政解释。《操作问答》在回答产能置换指标有哪些要求时,列在第一项要求,是国家合法合规产能。各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需在每年3月31日前更新并公告本地区截止上年底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指标须在清单内。这就明确了只有列在(更新版)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内的产能方可认定为国家合法合规产能,其产能才能认定为可置换的指标。

如果说在3月31日前没有更新并公告本地区截止上年底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的话,之前一版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应该认定为(自动)失效,不能再作为审核产能置换方案的依据,该地区产能置换工作应予暂时停止或限制。

去年,由于受疫情影响,超规定工作时限出现了一定程度上有所延误也情有可原。但如果与应该完成的工作时限相去甚远,甚至都没有边了,则有点儿说不过去了。

2020年4月1日浙江省经信厅基本准时发布了“浙江省2019年度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更新公告”。对比一下,直至2021年1月19日,某省经信厅才发布了关于2019年度全省(57条)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的公告。

比照一下水泥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情形。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局提出延续申请。如果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生产许可注销手续。一旦企业生产许可被注销,企业不得再继续生产水泥产品。

再比照一下将从3月1日起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条例》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如果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则违反了条例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单位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近有报道,辽宁省就有17家水泥企业未遵守在每季度结束15日内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填报季度执行报告的规定,被省生态环境厅点名公布,并要求抓紧补报第三季度执行报告,并以此为鉴,做到按时报送其他季度和年度执行报告。。

在规定的完成工作时限之内,完成规定的工作事项非同小可,不能太任性!对于不按时完成工作的给予必要的惩罚,也是必须的。对企业是这样,对主管部门也应是这样。

再说了,现在辅助办公工具功能十分强大,发达通讯手段使数据交换速度十分快捷。如果主管部门在第一季度内还完成不了对上一年度本地区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公告工作事项,那真有点儿说不过去了!

为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国务院制定《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规定,政府督查内容第四项为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现离各地更新并公告本地区截止上年底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最后期限已不到40天了。到时,如果没有按时更新并公告,上级主管部门应该毫不迟疑认定为该地区不需进行产能置换。以切实保证每年3月31日前更新并公告本地区截止上年底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的政令畅通,行政效能高效。

All can be viewed after purchase
Correlation

如果说在3月31日前没有更新并公告本地区截止上年底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的话,之前一版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应该认定为(自动)失效,不能再作为审核产能置换方案的依据,该地区产能置换工作应予暂时停止或限制。

2021-02-24 13:3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