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大宗商品市场价格监管调控,确保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和农副产品等大宗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价格提醒告诫:
一、坚决禁止价格违法行为。认真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价格违法行为发生,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
四、严禁价格串通。不得以会议、口头约定等方式相互串通、合谋涨价;不得以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涨价。
五、严禁虚假宣传。不得对商品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
六、法律责任。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对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石油、钢铁、水泥等大宗商品生产、经销企业及从业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自觉主动规范价格行为。对有价格违法行为且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处罚,同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如遇价格违法问题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