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验海砂合法来源证明!浙江加大砂石码头监督管理

2021-05-11 17:20:17

要会同当地海事部门对相关码头开展联合检查,主要查验海砂合法来源证明及码头是否按规定查验等,发现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码头,依法责令港区内码头经营人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海事部门和上一级主管单位。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平安交通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加强港航领域安全监管,现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2O21年水上无线电秩序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海通航〔2021〕78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灭失船舶集中注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海船舶〔2021〕75号)、《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印发〈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安委办函〔2021〕22号)转发给你们,并决定自即日起至2021年12月底前开展水上运输安全综合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开展省管内河水上无线电秩序管理专项整治。杭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丽水市(以下简称内河七市)交通运输部门要立足2020年专项整治成果,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文件(海通航〔2021〕78号)有关要求开展水上无线电秩序管理专项整治,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1.强化现场监管。将无线电监督检查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项目,重点加大对通航密集区、船舶聚集区等重点水域的现场监督检查,严查故意关闭AIS、篡改或冒用无线电台识别码、“一码多船”“一船多码”、擅自改变无线电设备性能参数、恶意实施信号干扰、未经许可设置黑电台或伪基站、使用非船载无线电设备、未按规定修正、移除标识码信息、船舶法定证照配备不齐、船证不符、非法占用频道、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台及其他影响水上安全通信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2.依法从严处罚。对恶意关闭无线电设备躲避海事监管、安装使用非船载无线电设备、擅自改变无线电设备性能参数、非法设置黑电台或伪基站等突出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对严重违反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导致发生事故或险情的船舶、船员,通报船舶所属航运公司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实施约谈,并将相关信息通报船籍港属地政府。

3.加强监测消除覆盖盲区。省厅统一安排东海航保中心宁波通信中心对省管内河船舶AIS、VHF信号覆盖及信号干扰情况进行监测,各地应根据监测发现的问题,通过增设基站、消除信号干扰等有效措施抓紧整改,坚决消除覆盖盲区。各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个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见附件1)报省港航管理中心海事处。

(二)开展省管内河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专项整治。内河七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开展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专项整治。

4.清理本港籍灭失船舶。在2020年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文件(海船舶〔2021〕75号)要求,进一步排摸梳理本港籍灭失船舶,形成《灭失船舶梳理清单》(见附件2),并于4月30日前上报省港航管理中心海事处。《灭失船舶梳理清单》所列船舶的注销登记情况7月底前完成,并在当地主要媒体或单位门户网站进行3个月的对外公示(已完成或正在公示的,不再另行公示),配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做好灭失船舶国籍集中注销和异常船舶库的建立。

5.督促船舶所有人主动注销。在公示本船籍港灭失船舶清单的同时, 引导督促船舶所有人及时依法申办注销登记,公示期结束后仍未落实要求的,船舶国籍证书将于有效期届满后依法予以注销。其中对于申请人主动申请灭失船舶注销登记,但无法提供船舶灭失证明文件(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证明文件)的,暂不予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和国籍注销登记;对于灭失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因遗失无法提供的,按规定将原证书公告作废后,再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6.推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要对本次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典型经验,提炼工作亮点,查找存在的不足,提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建议,及时推送宣传素材,相关工作总结于8月10日前上报省港航管理中心海事处。

(三)开展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整治。各市交通运输(港航)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安委办文件(交安委办函〔2021〕22号)要求,深入开展内河船舶涉海超航区航行、超范围经营行为专项整治。

7.加大信息通报平台运用。各级水路运输、地方海事管理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联动平台”管理,实时跟踪掌握辖区登记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的情况,按照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处置流程要求及时处置;4月30日前报送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及联系人(见附件3)至省港航管理中心海事处。

8.强化砂石码头监督管理。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辖区码头经营人开展砂石装卸情况排查,申请码头卸砂的船舶应提供所载河砂四联单(适用长江河道采砂)或海砂合法来源证明及不少于 15 日连续航行轨迹,如无法提供上述单据证明,港口经营人应暂停装卸,并将内河船舶信息报告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部门。要会同当地海事部门对相关码头开展联合检查,主要查验海砂合法来源证明及码头是否按规定查验等,发现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码头,依法责令港区内码头经营人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海事部门和上一级主管单位。

9.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属地内河船舶经营人停止经营涉海运输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依照法规上限进行处罚;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违法行为查处销号管理,及时反馈处理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处理情况报省港航管理中心航运处。内河七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本船籍港登记船舶的监督管理,接到相关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违法行为通报的,要及时做好跟踪处置。

10.推进实施诚信管理。要按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要求,推动实施船舶黑白名单制度。对违法失信的从业单位、人员和船舶,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研究推动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四)开展省管内河客渡运安全专项整治。内河七市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省厅文件(浙交发函〔2021〕79号)要求,深入开展省管内河客渡运安全专项治理,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从严从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

11.开展新开辟客运线路的调查摸底。要根据客运线路许可审批情况,对辖区2017年以来新增设的客运线路(含旅游)、水上巴士围绕经营主体、营运船舶、停靠码头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见附件4),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相关情况于4月底前报送省港航管理中心航运处、海事处。

12.加强内河客运准入管理。要切实加强内河客运市场准入管理,对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客运经营人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配备足够适任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明确的经营航线和停靠站点、班期、班次以及落实各停靠站点客船安全靠泊、旅客安全上下船的措施;做到客船适航,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从事内河省际客运的经营人还应按规定建立运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13.加强新开辟客运线路监督检查。要督促内河客运经营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加大安全投入,重点加强船员上船任职条件和转岗任职内部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能等培训考核,确保船员适任。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和帮扶指导,在原有检查要求的基础上适当增加频次,对检查中发现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投入运营的客运航线,要坚决予以清理整顿。

(五)提升水上安全监管智控水平

14.全面推广应用浙江港航“智慧海事”监管平台。内河七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全面应用“智慧海事”动态监管、接处警、应急三防管理等主要功能,强化基础信息完善和报送,在4月底前,明确使用部门并报省港航中心海事处(见附件5);6月底前,强化“海事通”APP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应用,应用率达90%以上。

15.加快内河航道卡口设备标准化改造。内河七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内河航道智能卡口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加快推进省管内河航道卡口标准化改造,力争三年全部完成,2021年卡口设备标准化改造率达50%以上,2022年改造率达80%以上,2023年达10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卡口推广应用视频图像识别技术,提高船舶感知率、识别率。

16.加强港航视频资源的管理应用。各市交通运输(港航)部门要按照“应接尽接”的原则,将辖区视频监控资源主动上传省港航管理中心视频监控平台,同时要加强上传视频资源的维护保障,落实专人负责定期巡检巡查,保持常年视频监控正常率在90%以上。

(六)提升省管内河水上应急救助能力

17.完善水上搜救组织、指挥和保障体系。内河七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水上搜救工作制度和机制,积极争取属地政府在人员、经费上的支持,推进落实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实体化运作;积极培育具备水上救助能力的志愿者服务团队,参与水上人命救助;要大力推进千岛湖、太湖两个搜救基地建设,完善装备配备和人员配置,拓展基地功能,提升搜救基地引领作用。

18.提升水上救助装备技术水平。内河七市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探索推进水上搜救装备配备标准化、清单化管理,加强攀爬网、水上遥控救生器等新型设备在内河搜救领域的应用;加强深水库区人员救助能力建设,在千岛湖、千峡湖等库区探索应用水下机器人等新技术、新装备,提升水上搜救和打捞能力。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1年4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制定当地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任务职责和联络员;进行全面部署安排,广泛宣传发动,结合工作实际,全面启动治理。各单位工作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上报省港航管理中心海事处。

(二)集中整治(2021 年5月至12月)。统筹推进综合治理行动。紧盯辖区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督导检查,加快推进实施,明确整改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确保综合治理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三)巩固提升(2021年12月)。认真总结综合治理行动经验和成果,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共性问题,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固化工作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统筹协调,成立领导小组,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要建立工作台账,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要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承担相关工作职责的单位和部门,要落实专项治理工作责任;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做表面文章、应付上级检查、谎报工作数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严格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指挥棒”作用,将综合治理行动推进情况作为检查考核重要内容。要强化跟踪督导和调度,采取明查暗访、考核评估等方式开展督查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到责任压实、工作务实、整改扎实,确保综合治理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省厅将对各地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相关工作同步纳入对各地市的考核。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本次综合治理行动,在重大风险排查、隐患治理和综合治理行动中,主动联系媒体揭露一批长期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顽疾”,曝光一批违法单位和个人,形成威慑作用,切实营造安全氛围。

综合治理行动期间,各市交通运输(港航)部门要每季度总结当地综合治理行动开展情况,年度工作总结于2021年12月15日前上报省港航管理中心海事处。联络人:省港航管理中心海事处:曲少林,0571-88909573;港口处:陈亮,0571-88909330;航运处:阮黎明,0571-88909337。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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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会同当地海事部门对相关码头开展联合检查,主要查验海砂合法来源证明及码头是否按规定查验等,发现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码头,依法责令港区内码头经营人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海事部门和上一级主管单位。

2021-05-11 17:20:17

Recently, the overall domestic demand has declined steadily, coupled with the weakening of local cost support, and the price of concrete has been stable and small. From November 14 to November 20, the national concrete price index closed at 112.35 points, down 0.13% annually and 10.08% year-on-ye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