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十六部门联合发文!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021-01-12 10:07:37

为稳定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和单位发布《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稳定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江苏海警局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8日

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

砂石是工程建设中不可替代的基础性材料之一。我省是建筑大省,砂石市场需求巨大。近几年来随着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自然砂石资源明显减少,砂石供应趋紧。为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稳定砂石市场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开放、绿色、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生态优先、有序开发、政府调控、市场运作”的原则,合理控制自然砂石开采,使自然砂石开发强度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鼓励机制砂石、再生砂石等替代砂源利用,加强砂石资源的运输与调度,构建较为完善合理优质砂石供给保障体系,为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

(一)合理布局机制砂石产业。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规模适度、产业聚集”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生态保护要求,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各类保护地要求的前提下,统筹考虑机制砂石原料来源、环境保护要求、安全生产条件、交通运输状况、有效供给辐射范围等因素,因地制宜布局机制砂石产业。通过引入现代化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整合和规范现有砂石生产企业,优化产业布局。积极有序投放大型砂石采矿权,全面推进砂石采矿权竞争性出让;严格准入条件,依法依规加快出让机制砂石项目配套采矿权,促进砂石矿山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加快推进沿江砂石码头布局,加强重点地区的供应保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工信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

(二)大力发展机制砂石产业。利用现代化技术装备建设绿色环保机制砂石生产基地,积极扶持发展规范化、产业化、规模化、工业化机制砂石生产项目。鼓励新建具备年生产机制砂石50万吨以上机制砂石生产项目,优先扶持年产100万吨、资源储量50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已设砂石采矿权,依法依规予以及时办理延续登记。鼓励符合机制砂石质量要求的砂石矿山或其它矿山企业利用采矿废石增加机制砂石生产线,提升机制砂石生产企业供应能力,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机制砂石产品应用比例,缓解砂石市场供需矛盾。(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工信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

(三)提升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水平。加快机制砂石产业技术创新,以机制砂石的除土、颗粒整形、级配调整、石粉含量控制、有害物质含量控制及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关键技术和工艺为重点,加大关键装备的研发投入。加强砂石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物料装卸可以密闭作业的应当密闭,避免作业起尘。大型砂石堆放场所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堆放场所出口应当硬化地面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断提升工艺装备、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水平。鼓励机制砂石企业开展业态和商业模式协同创新,以资源、资本、技术、品牌等为纽带,加强与矿山、装备及水泥、混凝土、预拌砂浆等企业联合,推进兼并重组,延伸产业链,提升生产集中度,加快推动机制砂石生产企业转型升级。(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工信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

三、加强河湖(库)采砂管理

(四)落实河湖(库)采砂管理责任。落实河湖(库)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组织领导与督导检查。依托河长制平台,进一步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河道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五)全链条打击河湖(库)非法采砂。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强化流通环节管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运输砂石应当持有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砂石;加强水上过驳、砂场、码头等场所监管,严禁为涉海运输内河船和无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的船舶装卸作业,禁止收购、销售非法砂石。从严管控采砂船舶,依法查处擅自改变船舶用途,特别是加装、改装采砂机具行为;深入推进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采砂船舶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惩处非法采砂活动的组织者、实施者,发现犯罪线索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发现公职人员违纪参与或充当“保护伞”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修复水生态环境,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信厅、生态环境厅、江苏海事局)

(六)科学合理利用河湖(库)砂石资源。各地应以批准的规划为依据,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许可河道采砂。落实国家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推进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政策,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在保障防洪、生态、航道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政府主导的统一经营管理模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水利建设和水生态环境修复。河道采砂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和河道保护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

(七)推进疏浚砂综合利用。注重河道采砂与河道、航道清淤疏浚、河道综合治理相结合,积极开展河道、航道等疏浚砂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水利部门牵头,交通、海事等单位共同参与的疏浚砂综合利用合作机制,制定工作制度,推动疏浚砂利用工作有序开展。在进一步完善管控机制、强化生态保护约束、加强顶层设计的基础上,探索洪泽湖、骆马湖、石梁河水库等湖库综合治理工程弃砂、淤积砂综合利用试点,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河砂开采、堆放、处置等方案,相关部门要强化现场监管,确保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实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

四、逐步有序推进海砂利用

(八)加强海砂流向管控。加强海砂进出港口管理,引导海轮载运合规海砂靠泊码头卸载。加强对海砂流向的管控,严禁水上过驳、砂场、码头为涉海内河船和无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的船舶装卸作业,提升海砂综合利用水平。(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江苏海事局、交通运输厅)

(九)严格规范海砂使用。开展海砂淡化技术研究,鼓励在海运交通便利的地区设立海砂淡化点。加强标准宣贯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建设工程规范使用淡化海砂。严格执行淡化海砂使用标准,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用砂抽查,确保淡化海砂质量符合使用要求。严格控制海砂使用范围,严禁建设工程使用违反标准规范要求的海砂,严禁海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住建厅、工信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五、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

(十)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鼓励优先利用废石、矿渣、尾矿和建筑废弃物加工生产机制砂石。支持矿山或尾矿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妥善处置采矿废石,鼓励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利用建筑垃圾、工业尾矿等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机制砂自用,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引导和调节作用,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工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

(十一)鼓励利用固废资源生产再生砂石。统筹固废再生资源利用设施布局,整治“小、散、乱、污”固废处置企业。建立完善相关标准体系,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制定建筑拆除垃圾再生产品的资源化利用相关标准和激励政策,支持再利用产品开展绿色建材认证。加大固废再生产品使用推广力度,在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等项目中优先作为砂石替代材料使用,促进固废再生建筑材料行业发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住建厅、工信厅、生态环境厅)

(十二)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技术体系优化及示范项目建设。因地制宜地探索推进适宜的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技术在村镇建设中的应用。研究出台政策,明确达到相关条件的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组织编制《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技术手册》。积极采用绿色新型墙体材料。(省住建厅、工信厅)

(十三)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采出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资源节约的原则,统筹利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六、努力降低运输成本

(十四)优化砂石运输结构。发挥铁路、水路运输企业运输全天候和环保、经济优势,提供运力运能支持,推进砂石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水路运输量,降低砂石运输全程运输成本。(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十五)推广标准化装载。落实运输结构调整和内河集装箱发展专项资金,积极引导砂石生产企业使用标准运载单元和运载工具,推广集装箱公铁、水铁联运,统一装载标准,强化换装技术攻关,提升多式联运换装效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十六)支持集疏运体系建设。进一步畅通高等级航道,着力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促进公、铁、水等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高效衔接。对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石企业,在接轨条件简化、设计方案审查、技术标准确定、办理时限压缩、运维模式创新、运输组织优化等方面给予支持,推进企业按规定建设铁路专用线,降低“最后一公里”运输成本。(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七、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十七)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活动和非法控制垄断采砂的黑恶势力;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建材违法犯罪活动,对建设工程违规使用海砂行为严格追究责任;组织对砂石堆场进行集中排查和整治,依法查处违法排放粉尘行为,规范扬尘污染防控措施;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工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江苏海警局)

(十八)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生产流通领域砂石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加大对砂石市场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达成、实施联合涨价,限制产量,分割市场,联合抵制等垄断协议行为和指定交易、强制搭售、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砂石市场竞争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砂石价格过高上涨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

(十九)加强进出口管理。落实国家有关砂石进出口管理措施,从严管控砂石出口,引导市场主体适度扩大砂石进口规模。(省商务厅)

八、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协调机制。全省砂石市场保供稳价、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机制砂石产业政策,制定我省规范机制砂石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技术进步与结构优化;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砂石采矿权投放及开采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河湖砂石开采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江苏海事局、江苏海警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商研究相关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审批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推动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

(二十一)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建立全省砂石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分析制度,及时分析研判砂石生产、需求及供应保障情况。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能,每两月调度一次砂石供求情况。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测分析重点工程砂石需求及保障情况;省工信厅负责监测分析机制砂石重点企业生产供应和出厂(场)价格情况;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监测分析砂石土矿山采矿权投放及海砂生产供应和出厂(场)价格情况;省水利厅负责监测分析河湖砂石生产供应和出厂(场)价格情况。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

(二十二)压实地方责任。各设区市要充分认识做好砂石保供稳价、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加强砂石资源的运输调度和统筹协调,确保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不受影响。要推进相关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环境,允许和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砂石矿山开采、河道采砂、海砂开采等行业,保护民营砂石生产企业合法权益。制定防汛抢险用砂石需求应急方案,在专砂专用的前提下启动应急开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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