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山西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全省新建(含搬迁)水泥企业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列入淘汰计划的水泥企业可不再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到2024年12月底前,全省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具体要求如下:
(一)2021年12月底前
位于大同、朔州2市的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二)2022年12月底前
位于11个城市规划区和太原及周边“1+30”县(市、区)的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三)2024年12月底前
全省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以上分时段要求为全省统一要求,各市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提前实施。
指标要求: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5mg/m3,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或清洁能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3.